201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和新修订《宗教事务条例》颁布,党的十九大胜利召开,给宗教界和宗教事务管理部门带来了新的机遇和挑战,也对其提出了新要求和新任务。如何继续推进宗教中国化和法治化?如何鼓励宗教界参与社会公益慈善事业?如何发挥宗教在“一带一路”建设中的积极作用?如何加快中国宗教“走出去”步伐?学界、教界和政界对这些问题进行了深入的思索与探讨——
2017年崇圣论坛,紧扣“一带一路”建设,搭建对话平台。蓝希峰摄
来源:中国民族报
一 用国际学术话语讲述中国宗教故事
通过用国际学术话语讲述中国宗教故事,阐述本于中国经验的宗教多元通和模式,能够为当今世界解决文明如何对话、宗教如何交流互鉴问题提供一个有益的方案。
中央民族大学宗教研究院院长游斌在《用国际学术话语讲述中国宗教故事》一文中指出,中国是一个多宗教国家,宗教对中华传统文化的形成与发展起到了重要的作用。佛教、基督宗教、伊斯兰教先后来到中国,既把异域文化的鲜明特色带到中国,又在与中华文明的相摩相荡中实现本土化,成为中国宗教大家庭中的一员。如果说中国故事是一首动人的乐章,那么中国宗教故事就是其深沉而悠远的旋律。要向世界讲好中国故事,必须要讲好中国宗教故事。在国际学术话语与中国宗教故事之间寻找对接口,应该具备问题意识、价值意识、理论意识。
与欧洲世界长期奉行“归化”政策不同,中国文化政策的基调是“万物并育而不相害,道并行而不相悖”。各种宗教既保持了它们原有的特色,又从思想、制度到礼仪经历了深刻的中国化过程。外来宗教的中国化,以及各种宗教彼此之间的深度学习与互鉴,共同构成了中国宗教既多元并立又彼此通和的局面,我们可称之为“中国宗教的多元通和模式”。对当今世界而言,已没有任何国家能够回到过去那种独尊一教的模式;简单地以宗教信仰自由为据,采取宗教多元并立但互不往来的现代模式,也必将造成人群之间的割裂与冲突。中国宗教故事丰富而精彩,其理念又深刻地蕴含着中国智慧与中国价值。对于当今深受宗教与民族问题困扰的世界来说,这些理解、面对和处理宗教问题的中国智慧、中国价值具有普遍意义。
二 宗教中国化重点在基层
我国宗教坚持中国化方向重点在基层,难点也在基层。宗教坚持中国化方向理论上需要破题,实践上需要落地,措施上需要创新,宣传上需要加强。对于基层来讲,关键还是在落实。
原河北武安市民族宗教事务局副局长李仲华在《宗教中国化重点在基层》中指出,宗教坚持中国化方向是基层宗教工作的现实需求。“基础不牢,地动山摇”。做好基层宗教工作,需要理论支持、政策指引和实践探索。我国宗教坚持中国化方向其内涵丰富、外延广泛,它的提出,为基层干部做好宗教工作提供了广阔的空间,为做好宗教人士、信教群众工作创造了更加宽松的环境。加强党的基层组织建设,是宗教坚持中国化方向在基层实践的组织保障。加快基层宗教管理法治化进程,是宗教坚持中国化方向的制度保障。创新宣传和活动载体,是宗教坚持中国化方向的重要切入点。加强宗教“大咖”和“关键少数”的管理和引导,及时发出宗教“好声音”,是坚持宗教中国化方向的重要辅助。突出宗教三支队伍建设,是宗教坚持中国化方向在基层的重要途径。
要发挥好基层宗教团体应有的作用,补齐宗教坚持中国化方向的短板。宗教坚持中国化方向在基层的落地,宗教团体的作用至关重要。在基层,宗教团体在场所建设、教职人员认定、宗教活动举办和跨地区交流,以及抵制非法传教和国外敌对势力、分裂势力,抵御邪教危害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然而,由于宗教团体组织建设不健全等原因,其职能多流于形式,其建设水平滞后于基层宗教形势需要。加强宗教团体建设,发挥团体应有的积极作用,是基层党委政府一项重要工作,是补齐宗教坚持中国化方向短板的有效措施。
三 宗教因素在“一带一路”建设中的重要性不可忽视
宗教因素在中国与周边国家关系、“一带一路”建设中具有不可忽视的重要性。国内不同领域、不同学科的交流对话,有助于推进这一领域的研究,为“一带一路”建设提供坚实的学理和智力支持。
兰州大学中亚研究所所长杨恕在《中国周边国家宗教情况与“一带一路”安全》一文中指出,对中国和“一带一路”安全威胁最大的是宗教极端主义,主要涉及东南亚、南亚和中亚3个地区。我国的应对原则应当是:一是不要将周边国家的宗教问题特殊化和泛化。虽然周边国家的宗教形势较为复杂,但它们不是因为“一带一路”的提出而产生,更不是直接针对“一带一路”。二是尽量避免介入一国宗教争端。整体来看,绝大部分宗教问题都是一国内政问题或国家间冲突问题。三是秉持“可合作安全”的理念。这有助于为我国在与谁合作、在什么问题合作等问题上提供思路,从而使我国在国际安全合作上更具针对性和目的性。
清华大学国际关系研究院副院长赵可金在《中国公共外交:提供国际公共产品》一文中指出,从国家治理的角度看,宗教安全的核心是政治安全。在“一带一路”建设的“五通”中,民心相通最基础和持久,也最为困难,宗教问题则是民心相通的中心问题。中国的公共外交应致力于国际公共产品,为解决“一带一路”民心相通和周边国家宗教问题提供治本之策。
四 两部重要法律法规的颁布是我国宗教工作法治化的重要里程碑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和新修订《宗教事务条例》的颁布与实施,使我国宗教法律规范体系更加完备、对宗教事务的依法管理更加强化、对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的法治保障更加有力,为我国宗教事务进入全面法治化时代举行了奠基礼,是我国宗教工作法治化的重要里程碑。
中国人民大学宗教与法律研究中心主任冯玉军在《我国宗教工作法治化的重要里程碑》一文中指出,3月1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以下简称《总则》)由第十二届全国人大第五次会议正式通过,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今年8月26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签署国务院令,公布了新修订的《宗教事务条例》(以下简称新修订《条例》),自2018年2月1日起施行。新修订《条例》的出台,承接《总则》精神,构成新时期宗教法律规范体系的主要内容和制度基石。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特别是改革开放近40年宗教工作的基本轨迹,就是一个逐步规范化、法治化的过程,新修订《条例》的出台为这个改革探索过程提供了生动的见证。新修订《条例》的出台体现了立法理念创新,为宗教法律规范体系的进一步完善起到了提纲挈领、纲举目张的作用。经过数十年的努力,我国宗教事务立法工作取得了重要进展。宪法之下,我国现有涉及宗教事务的法律和法律性文件数十部,具体规范宗教事务的行政法规2部、部门规章11部、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60余部,宗教事务法律制度框架初步确立,成为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组成部分。我国宗教法规规章体系初步形成,宗教事务整体上实现了从政策主导、单一行政管理向政策与法律并举、全面依法管理的转变。
五 中华文化是人本主义,西方文化是神本主义
中华传统宗教文化处处展示着人本主义精神,神本主义的基督教在西方社会道德生活领域仍然有雄厚根基。
中央民族大学哲学与宗教学学院教授牟钟鉴在《中华文化是人本主义,西方文化是神本主义》一文中指出,中华思想的核心是儒、道、佛三教,而以儒学为主导,道、佛皆受其滋养。儒学是东方伦理型人学,而非宗教神学。孔子儒学的温和人本主义不仅体现在对他人信神的包容,而且背后有深刻的人文哲理,即人需要神道又不能溺于神道。佛教、道教有弥补儒学缺乏来世、彼岸的不足,以满足民众对超越命运与生死的精神需求。中国民间宗教发达,民众离不开宗教,但其信仰杂而多端、地方性差异很大,而且高度世俗化。它使多神崇拜与日常生产生活、人生礼仪、节日庆典相结合,无事不登三宝殿,有求诸神皆烧香,宗教祭祀直接服务于人间现实的需要,处处展示着人本主义精神。
西方人的主要信仰是基督教,相信上帝是绝对唯一神,全知全能、尽善尽美,相信圣父、圣子、圣灵三位一体,创生宇宙,主宰人间;人有原罪,只有皈依耶稣基督才能得到拯救。启蒙运动致力于摆脱基督教神学的束缚,提倡自由、理性和科学,极大地解放了生产力和人的思想,推动了现代化进程。看起来它是从神本主义转到了人本主义,西方文化走向改变了,可是基督教在社会道德生活领域仍然有雄厚根基。对于多数西方人而言,没有宗教的道德是不能想象的,人性恶已成为集体潜意识,人性需要上帝的威权和基督的拯救才能去恶从善。当代西方人本主义以无神论激烈反对宗教神学,但它崇拜最高唯一真理上帝的思维方式没有变,只是在把“神本”变成“人本”的同时,又把“人本”变成“己本”,自我成了新的“上帝”。资本释放了贪欲,人性没有解放,而是异化为财富、权力、野心的俘虏,人仍然被金钱拜物教控制着,这既不是真正的宗教神学,也不是真正的人本主义,需要加以反思改造。
六 充分认识中国宗教“走出去”的重要意义,进一步加快中国宗教“走出去”步伐
支持和鼓励宗教界在相互尊重、平等友好的基础上开展对外交往,充分认识中国宗教“走出去”的重要意义,进一步加快中国宗教“走出去”步伐,是着眼于我国政治外交大局、助力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重要工作。
中共河北省委统战部李剑锋、时江玲在《中国宗教如何“走出去”》一文中指出,当前,伴随着中国快速崛起,中华文化加快走向世界已成必然趋势。宗教是重要的文化载体,也是重要的外交资源,是文化走出去最易迈步、最好实施、最可能成功的因素之一。当今世界,宗教作为对外交流的重要载体在国际关系和国际文化交流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
中国宗教“走出去”的前提是“坚持独立自主自办原则”,基本原则是“相互尊重、平等友好”;中国宗教“走出去”,需要政、教、学三界通力合作;中国宗教“走出去”,五大宗教都是主角。既要五教并重,又要“因教制宜”;中国宗教“走出去”,需要向世界提供中国化的宗教文化产品,要用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充实我国的宗教思想,对宗教思想、教规教义进行符合时代进步要求的阐释,进而打造一批在国际上叫得响的中国宗教文化品牌。
七 道教要更好地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应该系统梳理教义教规
道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要求对教义教规作出系统的梳理,以坚持中国化方向为尺度,进行自觉的反思与调整。
中国道教协会道教文化研究所所长尹志华在《道教如何更好地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一文中指出,道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有几个重要理论问题急需解决:道与术的关系,道与神的关系,神圣与世俗的关系,继承传统与适应时代的关系。总的来说,在当今时代,哪些教规教制应该保留,哪些教规教制需要作出修改,哪些教规教制应该废止,需要认真研究、广泛讨论。
道教是植根于中华沃土的传统宗教。它在历史上,对我国优秀传统文化的丰富和发展,以及中华民族共有精神家园的形成,都作出过巨大的贡献。但是,就道教的现状来看,勿庸讳言,与其他宗教相比,差距确实不小。2015年中国道教协会第九次全国代表会议通过的工作报告就指出,道教在“道风建设、组织建设、制度建设、人才培养、文化研究等方面还存在诸多有待改进之处”,由此带来了信仰淡化、不守戒规、借教敛财、人才匮乏、道士素质不高等不容忽视的问题。这些问题的存在,明显制约了道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的程度以及道教自身的健康发展。面对这样的现状,中国道教界必须高度重视。道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是一个动态的发展过程,道教界需要听取各方面的意见与建议,积极行动起来,跟上时代的步伐。
八 正确认识我国伊斯兰教是坚持中国化方向的基础
一段时期以来,在如何认识我国伊斯兰教现状的问题上,一些人由于不了解、不熟悉伊斯兰教传入中国后,一直与中国社会相适应、相协调,坚定走和谐相融之路的事实,不做调查研究,只凭一些网络上未经核实的资料,就妄断我国伊斯兰教发展中存在着“危害和严重事态”,进而质疑改革开放以来的民族宗教政策,引起社会的警觉。因此,有必要正确认识我国伊斯兰教,坚定不移地贯彻落实党的宗教政策,坚定不移地坚持中国化方向。
中国伊斯兰教经学院副院长高占福在《正确认识我国伊斯兰教是坚持中国化方向的基础》一文中指出,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为总书记的党中央一如既往地高度重视宗教问题,提出了“全面贯彻党的宗教工作基本方针,发挥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中的积极作用”的工作要求。特别是习近平总书记去年4月在全国宗教工作会议上的讲话强调,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坚持我国宗教中国化方向。我国伊斯兰教进一步明确了进步和发展方向,并在实践中不断探索。
中国穆斯林从来就把自身的发展同国家命运联系在一起,“爱国爱教”就是唇齿相依的关系,两者互不分离。中国伊斯兰教坚持中国化方向,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已成为当前乃至今后相当长的时期内,中国伊斯兰教进步发展的方向和主流。
九 做好宗教工作,迫切需要重温党的统战理论,践行党的统战实践
宗教关系包括宗教与党和政府的关系、宗教与社会的关系、国内不同宗教之间的关系、我国宗教与外国宗教的关系、信教群众与不信教群众的关系等。而要处理好这些多个层面、错综复杂的宗教关系,确保社会的和谐稳定,应该继续坚持并发扬好党的统战理论与实践。做好今天的宗教工作,迫切需要重温党的统战理论,践行党的统战实践。
中国社会科学院世界宗教研究所所长卓新平在《践行统战实践做好宗教工作》一文中指出,今天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宗教理论体系的建构,当然要以一种大统战的积极思维来看待,协调好与宗教关联的各种关系。从做好宗教工作的重要意义来看,宗教工作在党和国家工作全局中都具有特殊重要性,其工作的质量及成效会直接关系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发展,关系到党群联系、社会和谐、民族团结和国家昌盛。对待宗教故而不可随意而为、不能掉以轻心。
中国共产党在宗教领域推动统一战线工作,是党丰富和发展马克思主义宗教观的重要创新和有力举措。中国共产党一直主张与宗教界人士“政治上团结合作、信仰上相互尊重”,在革命和建设过程中与宗教界建立了良好、和谐的合作关系,这一原则和实践至今未有任何改变。统战理论是中国共产党理论建设的传家宝,是得到中国革命与建设实践检验的正确举措,也是检测我们今天宗教工作做得如何的基本依据,是对当前各种复杂问题的科学回答。重温党的统战理论对待宗教“政治上团结合作、信仰上相互尊重”这一基本思想和原则,恰如警钟长鸣,给我们及时的提醒和强大的忠告。
十 充分发挥各个治理主体的有效功能,实现宗教治理能力的现代化
实现宗教领域治理能力的现代化必须以法治手段为根本,以多元交互共治的治理体制为基础,以执政理念的转变为前提。三者相辅相成,才能最终实现宗教领域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
中央社会主义学院统战理论教研部教师张祎娜在《新时代宗教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实现路径》一文中指出,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明确全面深化改革的总目标是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全面依法治国是国家治理的一场深刻革命,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和重要保障,是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最基本保障和最基本支撑。宗教领域也需要适应时代的变化和国家现代化的总进程,提高依法治理能力。
宗教不仅是一种观念形态,还是一种很实在的社会现象,当信仰宗教的群体以一定的制度形成组织的时候,宗教就是一种社会实体或者社会力量。当它是一种社会实体和社会力量的时候,就要像对待普通的社会组织一样对待,怎么管理那些社会组织,就怎么管理宗教组织,不能特殊化。禁止什么、反对什么,必须有法可依、有章可循。在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过程中,社会治理主体应该由单一走向多元,治理方式也应该由政府部门的单向管理转向多元主体的交互共治,政府、宗教界、民间力量多元共治、良性互动的社会治理体制,才是真正符合共同利益的存在方式。只有充分发挥各个治理主体的有效功能,实现治理主体各归其位、各尽其能、良性互动,才能实现宗教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 |